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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日记: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阅读:420 次     日期:2025/11/18

精神病人日记: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原创 凡悦心语 凡悦心语
 2025年6月16日 16:51 河北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为精神健康领域国家层面颁布的法律,也指导和规范着全国精神健康工作的开展。我作为一名精神疾病患者,这部法律的内容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我不能不去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短短八十五条,小小的册子只有28页,一小会儿就读完了,加上最后的法律责任和附则也不过只有七章,我想从一个精神病人的角度分别去看看《精神卫生法》的这七章。


第一章总则有12条,我还是挺喜欢这一章的。第一条我就蛮喜欢(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里面说的法律制定的原因,令我很欢喜,第四条第五条我也很喜欢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第五条章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第四条保障了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还有我们上学、工作的权利,还有我们的隐私权。第五条在反对污名化和歧视。第十一条的几个鼓励与支持,我也很喜欢,有助于精神卫生医疗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也有12条。分别从突发事件、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监狱看守所等场所、村委会居委会、家庭中几个场景强调应关注突发事件中人员、职工、学生、服刑人员、村民居民和家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注重预防,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作为一名患者,我觉得精神疾病其实也没有太好的预防措施,但我十分赞成早发现、早治疗,也算是一种预防吧。第二十四条讲到要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那个被病人们诟病已久的上报制度应该就是由这一条发展而来。其实如果结合第七章附则中对严重精神障碍的定义来看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现行的上报制度的确是有不符合《精神卫生法》之处。现行的上报制度一刀切的把六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归纳为严重精神障碍。但现实是患有六大重性精神疾病的病人经过治疗,能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人不在少数,这样的病人并不符合《精神卫生法》中对严重精神障碍的定义。这个发病报告制度的说法也不是很好,为什么得了病就要报告呢?治不好再报告不行吗?


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有29条。里面有不少内容是关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如何进行诊断和治疗,还有一些防止被精神病的条款。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法律条款出现,和精神疾病自身的特点有关,精神疾病急性发病期往往缺乏自知力,自己意识不到自己生病了,只能被动送医。而且精神疾病目前没有仪器能检测出来的客观诊断依据,医生只能通过沟通观察和他人描述进行诊断,容易出现误诊。第四十二条禁止了医院实施额叶切除术之类残忍的手术,挺好。


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这一章仅仅只有6条,真的是有点可怜。让我感觉法律似乎都对我们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不抱什么希望。在这仅有的6条里还有一条(第五十五条)是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这一条可能也是社区医院会骚扰治疗效果良好的出院患者的依据吧。又让我想到了老冰棍儿爱好者自杀前在公众号发表的文章(瞎寻思|双相障碍上报的界限到底在哪里?),真是一篇血书啊!希望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四条和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制度能加以修改。还希望《精神卫生法》中对精神障碍的康复一章能扩充些内容,比如提到的社区康复机构可以展开说说。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组织和机构应如何保障其运行?是否应该鼓励这些组织和机构的存在?如何保障患者就学和就业过程的不受歧视?现在大量工作要求无精神疾病史是否合法?等等问题都可以加以规定。随着药物的进步,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的患者越来越多,我们这些能正常生活的患者也希望被立法者看到,希望法律能保障我们应有的权利。


第五章保障措施12条,第六章法律责任11条就不展开说了。


第七章附则3条,其中第八十三条对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障碍分别做了定义。


整体来讲,《精神卫生法》对于经过治疗恢复较好的患者的权益保护较少,对于患者复原后融入社会,求学就业的保障提及较少。但立法的的整体方向从总则看来是积极的,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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